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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EO 道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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皇帝與Mastermind之別

筆者本來己戒談港( )事,但對於Babe寶能莊敬自強、處變不驚,在傳媒前向葉劉淑儀反擊,痛快非常,簡直不可不寫。 Babe寶與濠江鏵有一共通點,就是異性朋友多之餘,又持家有道,琴瑟和諧, 此乃領袖的典範, 新諺云: 「一妻之不治, 何以天下企管為」,不似香江華,雌獅雄逞,管治能力有限,可見一班矣! 

主席與CEO分家不簡單

回頭說說聯交所的新指引,把主席與CEO分開,不應由同一人擔任,這指引暫時仍未硬性執行,但將來可能要逐年申請「特批」, 才可延續期「兩位置合一」的美夢,這主席與CEO分家的簡單指引;殊不簡單,在香港的問題起碼牽涉到

1 法律體系的紊亂; 2 企業文化地域差異; 3缺乏Mastermind 式的教育。 

先講CEO這名詞,是八十年代,企管軍事化,把陣前最高指揮官(Chief Executive Officer) 的名銜引入,以示權力集中,所以台灣先譯之為首席執行官,有其道理存在,但在公司法立場,公司是要來賺錢,不是要來打仗,雖然謂商場如戰場,但商場終究不是戰場,而在普通法下,企業中根本沒有一種銜頭叫CEO,只有個類近的物體叫managing director,通譯作董事總經理,而CEO是因為大家 「趕美棄英」,所以不少企業的主管,法律文件上是managing director,卡片上印的是CEO,這只是英美法律在公司管治上的第一碰撞、接下來的碰撞,有原本的英式系統規管設計,如英國法、香港法、新加坡法,其所謂規管是針對著「稅務正確」,並不是「保障投資者」為首。 而採用大陸法的地方如德國、法國甚至中國等,情況又不一樣, 她們推行兩層董事局,是因為戰後,太多的企業背後是政府為大股東 ( 中國在共產革命後情況亦類似 ),是希望Governing Board ( 管治董事局 ),相對於Management Board ( 管理董事局 ),能多站在政府 ( 大股東 ) 的投資利益著眼,所以坐在Governing Board, 不是政府大員,就是國營銀行財金機構代表。

英隆事件發生前,機構投資者已大舉進軍歐洲,所以企業管治規條,要多加美式口味,以迎合美式機構投資經理(以上文字可詳見法國交易所的文本),所以要在普通法的「稅務正確」及大陸法的「保障國家投資」中,加上美式的要求,美式的要求紛陳,我們姑且稱之為「保障整體投資者」,三大體系之間的迥異,令到企業管治指引的 「拼湊」味更濃,而香港由於舊有普通法,北受大陸法的中國影響,西受美國法影響,就更加容易出現「有其形、乏其神」的情況,而跨歐美的企業管治專家已稱是次英隆事件後引起的改革,是Conflict of Law Systems (法律系統上的衝突) 

歐例雙併 港例三併

再將亞洲因素加中國、香港等加進去,又應如何理解呢? 未講法制是否設計良好及可以有效執行,先講我們的教育。 父母通常教我們要創一番事業;而在我們的通識中,是鼓勵我們經營企業,而非投資企業,要經營企業,就是當企業開國主,成功者就變成企業皇帝,除買樓保值外,社會似乎對投資企業者並無特別鼓勵,而投資企業動輒以短線為主,並無教我們怎樣做好一個Mastermind 幕後智者,所以要一個傳統的中國人當一個稱職的非執行董事,對企業的參與不太多,又不太少,著實艱難。

 




Mastermind
策略咨詢事務所總裁

2003年 2月18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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星期三, 09 二月, 200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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