英隆事件發生前,機構投資者已大舉進軍歐洲,所以企業管治規條,要多加美式口味,以迎合美式機構投資經理(以上文字可詳見法國交易所的文本),所以要在普通法的「稅務正確」及大陸法的「保障國家投資」中,加上美式的要求,美式的要求紛陳,我們姑且稱之為「保障整體投資者」,三大體系之間的迥異,令到企業管治指引的
「拼湊」味更濃,而香港由於舊有普通法,北受大陸法的中國影響,西受美國法影響,就更加容易出現「有其形、乏其神」的情況,而跨歐美的企業管治專家已稱是次英隆事件後引起的改革,是Conflict
of Law Systems (法律系統上的衝突)。